香港針對虛擬資產交易所的發牌制度將于2023年3月1日生效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的擬議修訂條文草案(于2022年7月6日提交予香港立法會),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提供者)的一項新的發牌制度將于2023年3月1日生效。1 該等擬議的修訂條文載列于《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還將訂立針對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一項新的注冊制度以及處理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提出的若干技術事宜的其他修訂條文。
該法律修訂的目的是落實特別組織的要求,即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須以金融機構身份履行相同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責任以及一項法定發牌或者注冊制度。該等修訂條文出臺之前,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于2021年5月刊發了公眾咨詢。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刊發了一份《立法會參考數據摘要》,其中概述了擬議的發牌制度。該修訂條例草案包含關于該項新發牌制度的若干核心條文,而證監會在該經修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通過之后及實施之前進行一項進一步的公眾咨詢后敲定詳細的規管要求。2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規定
任何人從事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或者自稱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需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3
任何人士未領有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而在香港以外地方向香港公眾推廣其提供的任何虛擬資產服務,即屬犯罪。
目前唯一被定義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4的唯一活動就是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不過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秘書長能夠透過在憲報上刊發通知對該定義予以修訂。
因此,在香港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的任何人需申請牌照或者停止在香港經營。該修訂條例草案包含了針對2023年3月1日之前在香港開展業務的虛擬資產交易所經營者的過渡條文(見下文)。新制度生效后,海外的虛擬資產交易所將被禁止在香港積極推廣其服務。
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
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會被界定為透過電子設施提供符合以下說明的服務:
- 藉該項服務:
- 買賣虛擬資產的要約,經常以某種方式被提出或接受,而以該種方式提出或接受該等要約,構成具約束力的交易,或導致具約束力的交易產生;或
- 人與人之間經?;ハ嘟榻B或認識,以期洽商或完成虛擬資產的買賣,或經常在有他們將會洽商或完成虛擬資產的買賣的合理期望的情況下互相介紹或認識;及
- 在該項服務中,客戶款項或客戶虛擬資產由提供該項服務的人直接或間接管有。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其刊發的《2021年5月份咨詢總結》5(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咨詢總結)中表示,該項新的發牌制度不涵蓋私人交易平臺(即那些提供空間讓虛擬資產買家和賣家展示買盤和賣盤,而不管是否設有自動對盤機制的平臺),而實際交易是在交易所之外進行的,且相關交易所不會管有任何客戶的金錢或者虛擬資產。因此,私人交易所的經營商需確保其在香港的經營不會致使其屬虛擬資產交易所定義范圍內。
虛擬資產定義
虛擬資產被廣泛界定為符合以下說明的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
- 作為計算單位或經濟價值的儲存形式表述;
- 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 作為或擬作為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用于為貨品或服務付款,清償債務及/或投資;或
- 提供權利、資格或途徑,對以下事宜進行投票:任何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的的相關事務的管理、運作或管治,或任何適用于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的安排的條款的改變;及
- 可透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6
以上定義包括比特幣,山寨幣以及(根據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咨詢總結)穩定幣,而無論相關資產的形式如何。治理代幣也可能屬于以上第(ii)(b)段中的定義范圍內。
該定義不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中受規管的法定貨幣的數碼形式,中央銀行數碼貨幣,金融資產,例如證券及期貨合約,儲值支付工具(單獨受《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584章))規管,或者「有限用途的數碼代幣」(包含不可轉移、交易及互換的封閉式、有限用途的物品,如飛行里數、信用卡獎賞、禮品卡、顧客獎賞計劃和游戲幣)。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尚未表示非同質化代幣是否屬于該定義范圍內。
鑒于虛擬資產的快速演化,該經修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將賦權證監會透過在憲報刊載通知的方式訂明涵蓋加密資產進虛擬資產定義范圍或者將加密資產從虛擬資產定義范圍摒除的特征。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秘書長還能夠在憲報上指明某特定加密資產,或者某特定類別加密資產屬于或者不屬于虛擬資產范圍。
現有虛擬資產交易所的過渡安排
于緊接2023年3月1日之前在香港經營的現有虛擬資產交易所將能夠在無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的情況下繼續經營,最長可達12個月(即至2024年2月29日止)。若其希望在2024年2月29日之后繼續經營,需向證監會申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倘若一家現有的虛擬資產交易所在2023年11月30日或之前向證監會提交牌照申請,那么如果其牌照申請在以下時間(以較早者為準)為止仍然未有決定,則該虛擬資產交易所就能夠在2024年2月29日之后(被視作已獲發牌照)繼續經營:(i)證監會發出或者拒絕發出牌照;及(ii)撤回牌照申請。為了采用是項條文,該虛擬資產交易所的牌照申請中必須確認:(i)緊接2023年3月1日之前其一直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ii)其會在相關規定于2024年3月1日生效后遵守(并作出妥善安排確保遵守)適用于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監管規定??紤]進入香港市場的虛擬資產交易所應盡快考慮行動起來,以獲得過渡條文的益處。
如現有虛擬交易所撤回其牌照申請或者被拒絕發放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那么會有3個月時間終止其在香港的業務。在該終止業務期間,虛擬資產交易所的活動必須以終止其虛擬資產業務為唯一目的。虛擬資產交易所可以向證監會申請延展該終止期間。申請必須在終止期間內以書面形式提交。
該經修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包含適用于代表于緊接2023年3月1日之前在香港經營的虛擬資產交易所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個人的類似過渡條文。
證監會能夠向其認為不適合發牌的牌照申請人發出通知,告知他們其未能被視作已獲發牌照。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規定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資格條件
在香港成立并在香港設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司,以及在香港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注冊的海外公司,合資格獲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7 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的商業模式(例如合伙業務或獨資貿易商),個人以及在香港以外地方注冊的海外公司,均不能獲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
委任負責人員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申請人須委任最少兩名總體負責以下事宜的負責人員:監督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經營以及確保持牌人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規管要求。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負責人員的要求反應的是《證券及期貨條例》對持牌法團負責人員施加的要求,規定如下:
- 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必須為該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執行董事;
- 若該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擁有不止一名執行董事,那么所有執行董事均須被委任為負責人員;
- 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必須通常居住于香港;及
- 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必須可隨時對該虛擬資產服務業務進行監管。
持牌代表
代表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人士(包括將成為該資產服務提供者負責人員的人士)需獲證監會批準成為隸屬于該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持牌代表。
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申請人,其負責人員,持牌代表,董事及最終擁有人均須符合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缸罱K擁有人」被界定為包含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或控制該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已發行股本的25%以上;控制其成員大會上的投票權的25%以上;或控制其管理。
證監會在斷定某人是否屬適當人選時會納入考量的因素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針對持牌法團,其負責人員及持牌代表的適當人選要求作模型化處理。該等因素包括:該人的財政狀況及償付能力,其學歷或其他資歷及經驗;該人稱職、誠實及財政方面的穩健性的證明;該人是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因任何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罪行或者其他涉及欺詐、舞弊或不誠實作為的罪行被作出的裁定;以及是否曾不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責任或者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應承擔的其他責任。
證監會批準處所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申請人將需尋求證監會批準處所用于存放《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規定須予保存的記錄或文件。該處所必須為適合用作存放相關文件及記錄的非住宅處所。
開放式牌照
證監會發放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將屬開放式的——即除非被證監會撤銷,否則該牌照會持續有效(例如因為違規或者該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停止營運)。
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符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
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應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包括《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2中載列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記錄的規定。若某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定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責任,那么該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其負責人員均屬犯罪,將被處最高罰則100萬港元罰款及2年監禁或者(如該不履行責任行為是為了欺詐)7年監禁。
發牌條件
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須遵守一套由證監會透過牌照條件施加的一套嚴格要求。發牌條件可能涵蓋的事宜范圍廣闊,包括該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以下方面:財政能力;知識和經驗;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客戶資產管理;虛擬資產上市及交易政策;財務匯報和披露;防止市場操控和違規活動;以及防止利益沖突。8
對專業投資者的限制
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將僅被準許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至少在該發牌制度的最初階段)。這一限制規定不會納入相關法例,但是會透過發牌條件加以實施。9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證監會將留意市場情況,待市場成熟時再檢討有關零散投資者的相關要求。
證監會批準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最終擁有人
打算成為某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最終擁有人的人士必須獲得證監會給予的書面批準。需使證監會信納若批準該最終擁有人,那么相關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會繼續保持適當人選狀態。證監會在給予批準時,可對有關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或者最終擁有人施加條件。任何人如在沒有證監會批準的前提下成為某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最終擁有人且無合理辯解,即屬犯罪,相應最高罰則為100萬港元罰款,監禁2年,且另就該人繼續前述犯罪狀態的每一日,可處罰款5000港元。
提交周年申報表及繳納年費
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須在其牌照發放之日后的每個周年日后一個月內向證監會呈遞周年申報表并繳付年費。
核數師委任及擬備經審計賬目
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其有關聯實體(即該持牌服務提供者在香港成立的全資附屬公司,負責收取或持有所屬持牌服務提供者的客戶資產)須于該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發出后一個月內委任核數師并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證監會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具報規定
如出現相關各類情況,需通知證監會,該等事宜包括以下:
- 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或其最終擁有人提供的資料有任何變更;
- 有意向停止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身份開展業務;
-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地址變更;
-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董事變更;
- 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聯實體的核數師停止作為;
- 持牌代表停止為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進行作為。
針對違規行為及失當行為的罰則
該經修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包括可被處以罰款及/或監禁的各類罪行,包括以下:
在沒有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的前提下開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
未持有牌照而在香港從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業務或者自稱是持有相關牌照而從事該業務,均屬犯罪。該項罪行最高會被處以罰款500萬港元及監禁7年以及(如該罪行持續)每日罰款10萬港元。若未持牌人員在香港以外地方積極地向香港公眾推廣其提供的虛擬資產服務,該等罰則同樣適用。
欺詐性或者罔顧實情地誘導他人投資虛擬資產
為誘使他人購入或出售虛擬資產而作出虛假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不論有關交易是否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所內或之外進行,均屬犯罪。該項罪行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港元和監禁7年。
涉及在虛擬資產交易方面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等的犯罪
任何人在涉及虛擬資產的交易中:(i)出于欺詐或欺騙意圖,而使用任何手段,計劃或計謀;或(ii)從事任何具欺詐或欺騙性質的作為,做法或業務,即屬犯罪。針對此項罪行最高罰則為罰款1000萬港元及監禁10年。
發出關于非持牌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廣告的罪行
凡未持牌人士發出,或為發出而管有顯示該人士愿意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任何廣告,那么相關人士即屬犯罪。該項罪行可處5萬港元罰款及監禁6個月。
證監會在持牌虛擬資產交易所方面的權力
根據該經修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規定,證監會擁有廣泛的監管權力,以執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及其他規管要求。其將能夠進入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其有聯系實體的業務處所進行例行視察;要求交出文件和記錄;調查違規情況以及對違規的持牌人施加處分??赡艿奶幏职ㄗl責,勒令作出糾正,罰款和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
如有理由相信某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或任何其有聯系實體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任何條文或其中發布的守則或指引中的任何條文,證監會也能夠委任核數師,查核該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其有聯系實體的業務狀況。此外,證監會將被賦予干預權力,以便在某些情況中(例如為保障客戶資產而必要的時候)對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其有聯系實體的運作施加限制和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