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業務范圍
香港保險公司
易周律師行可為香港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中介機構如經紀人及代理人在合規與調查提供法律意見。根據《2014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監管被認為將會變得更加嚴格。
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是《保險公司條例》的主要監管機構及管理者。它授權并監督香港保險公司是否符合要求,如實收資本和償付能力。
獨立的香港保險業監管局為非政府的監督機構,并將于2015年取代保監處。根據立法提議,香港保險業監管局將有額外的功能,如促進持續市場發展。其對香港保險公司、中介機構和負責人有更大的調查及紀律處分權力。香港保險業監管局亦會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合作,以監管從事香港保險活動的金融機構。
中介機構將不再由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香港保險顧問聯會及香港保險業聯會進行自我監管。類似于《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新的法定發牌制度將就“受規管活動”及無牌照執業的違法行為作出規定。
易周律師行就規管性合規及調查向保險人,再保險人及中介人(例如經紀及代理)提供意見。
《保險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該條例)是香港規管保險業的主要立法。
該條例引進和設立了獨立保險業監督(保險監督”),替代保險業監理處(保險監理)。保險監督的職能包括但不限于規管和監督保險業,從而促進保險業的總體穩定以及保護現有及潛在的保單持有人。保險監督接管了保險監理的保險責任,以及對自我監管機構的保險中介人的規管責任。保險監督現在負責規管保險中介人,發出各類守則及指引,批給牌照并負責調查及執行。
保險中介人包括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保險代理人以保險人代理的身份對香港或者來自香港的保險合約提供意見或進行安排。保險經紀則以保單持有人代理的身份協商或者安排保險合約,亦或者就保險相關事宜提供意見。
該條例規定所有從事受規管活動的人均須獲發牌。該條例所指的受規管活動包括協商或者安排保險合約的行為,邀請或誘使,或試圖邀請或誘使某人訂立保險合約的行為,邀請或誘使,或試圖邀請或誘使某人做出重大決定的行為,或者提供意見的行為。
該條例規定了5類保險中介人。
業務實體牌照 |
個人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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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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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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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例還規定了適用于持牌保險中介人的法定行為規定(該條例第90條)以及適用于保險代理(該條例第91條)及保險經紀(該條例第92條)的法定行為規定。該條例第90條規定保險中介人須行事真誠,公平,以保單持有人利益為上,行事持正,并有可對從事某類受規管活動的個人合理期望程度的謹慎,技巧及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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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負責人員/技術代表的新規定
該條例規定所有持牌保險代理及經紀均須委聘一名負責人員,委任對象須為持牌技術代表且是解除負責人員責任的適當人選。負責人員須盡最大努力落實適當控制及程序確保符合《保險公司條例》指明的行為規定。商號如沒有負責人員,其牌照可能會被隨時暫時吊銷。.
某些獲授權保險人控制職能的關鍵人物
根據《保險條例》(香港法律第41章)(保險條例”)第13AE條規定,控制職能的關鍵人物須獲保險監督批準?!侗kU條例》第13AE(12)(f)條規定一項有關中介人管理職能的規管制度,這也是獲授權保險人控制職能之一。
獲保險監督批準成為獲授權保險人中介人管理職能關鍵人物的個人須由持牌中介人聘用,且須為適當人選(關鍵人物)。該關鍵人物將負責設立和維持獲授權保險人的內部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