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業務范圍
合并與收購
兼并與收購是我們的核心業務。我們定期就跨境和跨司法管轄區的并購、復雜的合營企業、出售及一般商業及企業管治事宜向眾多國際企業客戶提供建議。我們的并購工作以客戶為中心,揉合創意,致力于認真規劃及統籌協調。
我們就大量復雜的公眾和私人公司在香港進行并購交易的事宜提供顧問服務,特別是在處理涉及國際跨境或中國境內的并購交易。我們曾對不同行業的重大并購交易提供建議,尤其擅長就礦業和自然資源行業的兼并與收購提供建議。
我們提供建議的范疇包括在香港的公眾收購, 在香港,中國大陸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私人公司收購及出售,交易結構,盡職調查,私募及風險投資和撤資,直接投資,合資及合約式合營企業(特別是包括在中國的投資),一般商業協議及文件,股東及管理層協議,分銷協議,代理協議,許可協議,管理協議和外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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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香港公眾公司控制權的方法
有兩種方法可以獲得香港公眾公司控制權:(1)合同要約;及(2)簽訂一項安排計劃。
香港合同要約
合同要約是根據香港證監會合并及收購守則(《收購守則》)作出的。投標人向公司股東作出要約,購買其尚未持有的該公司的全部股份??砂l出的要約類型有兩種:自愿要約或強制要約。任何人都可以發出自愿要約收購公眾公司股份。一旦投標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達到《收購守則》所列的某一閾值,投標人須根據《收購守則》條款作出強制要約。
香港計劃安排
香港計劃安排指的是一種程序,法院可根據此程序批準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安排。香港公司通常運用計劃安排以私有化公司。通常包括取消標的公司股份(除招標人持有的股份),以換取買方的現金或非現金對價。隨后,標的公司股份自香港交易所退市。
《香港公司條例》規定香港計劃安排須獲得標的公司75%股東批準,并由法庭裁決。《收購守則》還規定用于實現標的公司私有化的計劃安排需要獲得出席股東大會75%的無利害關系股東的同意,以及出席該次會議的無利害關系股東中,不超過百分之十投票反對香港的安排/私有化計劃。
香港惡意收購
香港惡意收購相當少見。這是因為許多香港上市公司由家族控制,這就降低了惡意收購的可能性。
香港《收購守則》
香港《收購守則》 是自愿性守則,取決于市場參與者愿意遵守而不是法律強制其遵守此守則。此守則由香港證券監管機構香港證監會公司財務部門執行董事管理,主要是為了確保在收購事宜上公平、平等地對待所有股東。任何違反此守則者須受到香港證監會私下批評、公開譴責。并發布涉及批評、紀律處分或停職的公開聲明。
香港《收購守則》適用于影響香港公眾公司以及在香港第一上市股權證券的公司的合并和收購。在決定一間公司是否為香港公眾公司時,主事人員采取經濟或商業測試,首先考慮香港股東人數以及在香港交易的股份程度。執行人員考慮的其他因素包括總部地址、中央管理機構的地點、業務及資產的地點,以及香港股東是否受到任何規管香港以外地區進行收購及合并的法例或守則的保護。
香港自愿要約
全面要約由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作出,面向受要約公司的全體股東,購買這些股東的股份。不同于香港《收購守則》規則26的香港強制要約,自愿要約可包括任何條件,那些須取決于要約人的自我判斷或要約人可控制或酌情是否履行的條件除外(規則30.1)。否則,要約就是虛假的,因為要約人可以不履行條件以使要約失效。
除非執行人員同意,并提出申請(須繳付申請費),所有要約(不包括根據規則28作出的部分要約),必須符合一項條件,即要約人收到有關股份的接納時,該等股份連同在要約前或在要約期內取得或同意取得的股份,將會引致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持有受要約公司50%以上的投票權(規則30.2)。這在香港通常被稱為“獲接納條件”。
香港自愿要約可附帶以下條件:股份的接納要約水平須附有較高百分比的投票權(例如70%投票權),否則要約人有權利撤回要約。但是,在設置接納水平是,要約人須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即上市公司的證券必須有一定比例為公眾人士持有。對于在主板和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來說,這一比例均為25%,除非香港聯合交易所同意降低首次上市的比例。
香港自愿要約通常不得以超過受要約股份市價(根據規則3.5公布作出要約的確實意圖前一日的股票收市價中較低者以及該日之前的5天平均收盤價)的50%以上作出。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在沒有真正意圖尋求控制權的情況下,利用所謂的“低價”或“一分錢”要約來阻撓受要約人的業務。
如果要約人或任何一致行動人士在下列期間購買受要約人股份(1)要約期開始前3月內(或從懂事或關聯人士購買股份的更早日期)或(2)在由要約期開始至買方根據規則3.5作出公布之間的期間,該要約的條件不能較有關購買的條件為差(規則24.1(a))。要約期自擬議或可能要約的公告發出之日起計算。
香港強制要約
根據香港《收購守則》規則26,要約人在以下情況須向所有受要約人股東作出強制要約,除非獲執行人員授予寬免:
(1)任何人(或兩個或以上一致行動人士士)不論是否透過在一段期間內的一系列交易而取得一間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權時;及
(2)持有一間公司不少于30%、但不多于50%投票權的任何人(或兩個或以上一致行動人士)取得額外的投票權,結果令該人(或兩個或以上一致行動人士)所持該公司的投票權百分比,以截至及包括取得上述投票權當日之前的12個月期間該人士(或一致行動集團)所持投票權的最低百分比計算,增加超過2%時。通常指的是自由增購率規定。
除獲得執行人員同意,根據香港《收購守則》規則26作出的要約只可附有以下條件:要約人收到有關投票權的接納時,該等投票權連同在要約前或在要約期內取得或同意取得的投票權,將會引致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任何人,持有50%以上的投票權(規則26.2)。但是要約人在作出要約前持有50%以上的投票權,那么根據本規則作出的要約通常是無條件的。尤其是香港強制要約不得以要約人的股東決議的通過為條件。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執行人員才允許在香港強制性要約中附加除獲接納條件以外的其他條件。
香港《收購守則》授權執行人員處理申請(通常由律師或財務顧問代替要約人申請)豁免規則26中的特殊情況。
香港清洗程序
當發行新證券作為取得資產、現金認購或選擇以股代息的代價,將會產生香港《收購守則》26規定作出強制要約的責任,如在股東大會上獲得獨立投票(通常被稱之為清洗程序),執行人員通常會豁免此項責任。獨立投票”指不涉及有關交易或在其中并無利害關系的股東所作的投票。然而,在以下情況下,執行人員通常不會給予豁免:
- 假如新證券的發行對象或任何與他一致行動的人,在建議發表之前6個月內,但在就擬發行的新證券與該公司董事進行商議、討論之后,已取得該公司的投票權(已在清洗交易通告中全面披露的認購除外);或
- 該等人士在未經執行人員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在建議公布之后至完成認購的期間,有任何取得或處置投票權的行動。
香港挽救行動
如公司正處于極度惡劣的財政狀況,而唯一可以挽救該公司的方法是采取緊急挽救行動,但該行動涉及未經獨立股東投票批準的新證券發行,或由進行挽救的人取得現有證券,而這兩者在其他情況下可能受本規則26條文的約束,并通常必須作出全面要約。在執行人員也會豁免此規定。
香港《收購守則》下的無心之失
如果某人由于無心之失而引致本規則26規定作出要約的責任,但足夠的投票權已在有限的時間內售予與其無關連的人,執行人員通常不會規定該人須作出要約。
配售及增補交易
凡股東連同與其一致行動人士持有一家公司50%或以下的投票權向獨立人士配售其部分持有量,然后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速按照大致相等于其配售價格(減去費用)的價格,認購達至與配售股份數目相同的新股的情況,通常會獲寬免。
代價
根據本規則26作出的要約,必須是以現金形式作出或附有現金選擇,而金額須不少于要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任何人在要約期內及在要約期開始前6個月內為受要約公司的該類別股份支付的最高價格。如果以代價取得投票權,該價值必須以獨立估值厘定。如上所述,如果要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任何人在要約期間以高于要約價格的價格購買受要約人的證券,要約人必須將要約價格提高到不低于所收購證券的最高價格。